12月1日,記者從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理了一起生產銷售假冒煙花爆竹刑事案件。被告人因非法存儲爆炸物被判刑,緩刑期間知假售假,不顧消費者人身安全,銷售大量假冒煙花爆竹,被法院判決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任某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多次從被告人譚某及其丈夫江某(另案處理)經營的華豐花炮廠購進總價值73萬元的爆竹,對外銷售。2017年5月,任某委托江某生產一批假冒安徽省無為縣皖江彩虹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商標的爆竹。因華豐花炮廠正值停業整頓,江某、譚某二人就委托勇勝花炮公司經營者黎某進行生產,江、譚二人居中聯系并向黎某提供了印有皖江彩虹公司注冊商標的爆竹包裝紙和外包裝箱。黎某生產了1005件印有假冒皖江彩虹公司注冊商標的爆竹,2017年6月10日,任某委托貨車司機萬某(另案處理)將生產好的該1005件爆竹從江西運至無為,途經無為市泥汊鎮時被執勤交警查獲。被查獲的爆竹系假冒皖江彩虹公司“皖江彩虹”文字及圖案注冊商標的商品,價值186185元。
經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任某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購進煙花爆竹進行銷售,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購買并欲銷售,金額達186185元,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法官發現,被告人任某因非法儲存爆炸物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于2017年9月28日解除社區矯正。任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合并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告人任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法庭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被告人譚某與黎某在未經皖江彩虹公司許可的情形下,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其行為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譚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被告人黎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六萬元。判決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訴。
記者了解到,蕪湖經開區法院作為全省三家可以審理一般知識產權案件的基層法院之一,自2013年7月開始集中審理蕪湖市一審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近年來,該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加大知識產權刑事犯罪打擊力度,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在判處主刑的同時,加大罰金刑的適用與執行力度,并通過追繳違法所得、收繳犯罪工具、銷毀侵權產品,打擊和抑制犯罪。
記者 顧婭 實習生 徐珂薇